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 告 千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