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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訴訟代理人
沈佩玟

原告與被告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思特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原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列項目24方土(650元)金額新臺幣15,600元部分:原告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與被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及上開數量、金額計算方式之合意之證據,如係書證,應列明證據名稱,如係人證,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二)項目「山貓一天」金額6,000元:原告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與被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之合意之證據,並應提出原告確有上開支出之證明,如係書證,應列明證據名稱,如係人證,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三)項目沙雕、道具報價單844,000元部分:原告係與被告達成上開承攬報酬之合意?上開金額確有經被告同意之證據,原告前次庭期陳稱欲聲請訊問證人,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證人與系爭工程之關聯性,何以證人能證明上開事實?

(四)所列項目「差旅費12-3月食宿及交通」金額89,195元:請求權依據及具體理由,上開金額係何人之支出費用?支出證明及計算明細,及上開金額有合意應由被告給付之證據。

(五)所列項目「企畫執行費12-3月」367,500元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上開費用計算明細及有經被告同意之證據。

三、原告請求金額如有減縮或變更,請一併具狀敘明確定請求之金額及計算明細,並應就確定欲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提出明確之證據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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