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