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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號

原告
李文益
被告
昇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3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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