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肇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嘉聰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