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肇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嘉聰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