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 原告
- 洪嘉聰
- 原告
- 洪蔡春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肇酆國際實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肇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肇酆國際實益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肇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