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洪嘉聰 洪蔡春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肇酆國際實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肇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肇酆國際實益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肇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