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被 告 來客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成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虹織生醫」之記載,應更正為「虹纖生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