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客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成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