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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反訴
原告 驊獅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能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1,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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