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王建強律師 被 告 明通企業社即陳木森 訴訟代理人 黃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