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5號
- 原告
-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輝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羣
- 被告
- J4-7441車號之車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補字卷第47-55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