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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栓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弘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6,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反訴部分為783,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合計共17,850元;被告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1,611,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反訴部分為559,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合計共34,647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應各自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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