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格柏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暨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㈡被告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 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及被告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