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佳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謝佳霖、徐香、徐錦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佳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霖 訴訟代理人 鄭雅淑 被 告 徐 香 訴訟代理人 林福田 被 告 徐錦堂 徐水生 徐偉仁(即徐水德之承受訴訟人) 徐丁來 徐林秀美 兼 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建雄 被 告 徐石豹 訴訟代理人 徐麗惠 被 告 徐建鵬 王清法 徐其正 徐愛義 徐愛青 徐愛平 徐忠明 徐忠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徐坤鴻 徐崑輝即徐振之繼承人 許徐金快 許毓仁 許毓真 謝淑珍 許博讓 許菀庭 許勻瑄 葉楊來好 葉杏珍 葉青郎 葉青郡 葉明珠 林美秀 林鉅富 林美枝 林美惠 林鉅雄 李伯娥 李英瑞 李英明 葉太宗 葉金昭 陳素嫺 葉士瑋 葉柏鋒 葉若婕 葉泰原 施炳輝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雲 被 告 施清健 施美鳳 施美雪 許陳恨 許憲呈 許憲文 許正融 許憲佳 鄭許藤 陳許雪花 徐劉玉女 徐崑輝 陳徐金桃 徐桂枝 徐崑檳 徐蔡金鳳 徐坤木 徐秋霞 徐秋珍 張徐秋芬 徐陳秀月 徐榮宏 徐鉦順 徐慧玉 王徐金月 楊連壽 楊頂牆 楊德為 徐金蜜 徐李月英 徐綵蕙 徐上傑 陳徐流 吳丕顯 吳翰榮 吳秀琴 吳明鴻 蔡彩鳳 徐麗淑 徐翊源 徐郁庭 徐惠娟 吳徐玉雪 徐玉修 鄭淑貞 鄭淑美 鄭景隆 黄尤敏 王鄭痛 鄭翁幼琴 鄭崑峯 鄭淑鐘 鄭銘衛 鄭文生 鄭文考 陳冠妏即黃富傑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施金竹之遺產管理人 張勝雄(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太(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姿(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芳(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進(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錦(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柃(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美金(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財(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鳳(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珠(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華(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杏(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珠(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菁(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靜(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凱(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徐林彩平(徐水德之承受訴訟人) 徐宛庭(徐水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玉 黃文賢(黃明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文賢為被告黃明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明章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11月27日死亡,黃文賢為被告黃明章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 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查詢結果亦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訴訟應由黃文賢依法承受被告黃明章之訴訟,並與其餘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