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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陳鳳龍

  • 原告
    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 送達代收人 何達雄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前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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