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陳松胤
- 原告欽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欽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8,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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