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昇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5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