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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原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昇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5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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