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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告
陳澄子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告
勝雄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志偉
被告
林彥志
被告
詹沛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告
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范姜春玉
被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志偉為被告勝雄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勝雄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勝雄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業經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勝雄公司全體股東於107年7月11日選任陳志偉為被告勝雄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取勝雄公司公司登記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應由陳志偉為勝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爰依職權裁定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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