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林建立
- 上訴人鹿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 鹿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 86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925元;㈡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共40,125 元)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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