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許碧珠 訴訟代理人 周文聰 被 告 趙慶文 張博展 李禎昇 蘇莉莉 蘇娟娟 蘇玲玲 蘇郁文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蘇家呈 被 告 許黃月英 許煌足 許國輝 許國彥 許國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秀蓮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鑑定費用。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共有土地原提出分割方案二、三、四、五、六,各該方案涉及分割標的物鑑價找補,經本院囑託玉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惟因原方案四撤回,致鑑價費用重新估算(如附件所示),方案二之提案人尚應補繳4,600 元、方案三之提案人尚應補繳4,600 元、方案五、六之提案人尚應補繳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命如附表所示之各方案提案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上開事務所預納鑑價費,如逾期不繳納,依上開規定,本院會定期通知其餘被告(未提案之共有人)墊支,若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 個月未墊支,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 │ │提案人 │補繳鑑價費用 │ │ │ │(新臺幣) │ ├───┼───────────┼───────┤ │方案二│許碧珠、趙慶文、張博展│4,600元 │ │ │、許煌足、許黃月英、許│ │ │ │國輝、許國彥、許國鼎 │ │ ├───┼───────────┼───────┤ │方案三│蘇莉莉、蘇娟娟、蘇玲玲│4,600元 │ │ │、蘇郁文 │ │ ├───┼───────────┼───────┤ │方案五│李禎昇 │4,800元 │ │方案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