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94號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90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該部分聲 明如後,業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第200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業主)將遊客中心裝修工程有關FRP模型工程(下稱系爭FRP模型工程)委託被告製作,被告再將上述工程交原告承攬施作;兩造約定系爭FRP模 型工程採分階段請款,其中第三期款應於「現場安裝(樹葉)完成後」支付(兩造間就系爭FRP模型工程所成立之承攬 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 ㈡原告已依系爭承攬契約完成工作並得請求第三期款678,600 元,卻遭被告以樹葉葉片稀疏之瑕疵為由拒絕給付。然原告係依系爭承攬契約按圖施作,並無瑕疵,爰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7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以現金或銀行同額定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原告須按被告送審、業主核定之圖說施作;然在原告施作過程中,業主及監造單位已一再向原告表明其所施作系爭FRP模型與實物落差太大、要求改善,原 告均置之不理,嗣於民國107年2月8日業主驗收時果有如附 表所示瑕疵,經被告於107年2月25日函知原告於107年3月25日前改善,但原告仍拒絕修補。 ㈡因原告拒絕修補瑕疵,被告始另行委託訴外人造景景觀綠化企業社為之,支出修補費用725,865元,原告應予償還,爰 以此抵銷原告之第三期款債權。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4至156、184頁): ㈠被告向業主承攬「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裝修工程」(下稱遊客中心裝修工程)。 ㈡被告將前開工程中有關系爭FRP模型工程,交由原告施作, 兩造成立次承攬契約(即系爭承攬契約)並於106年8月9日 簽訂「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裝修工程委託FRP模型 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見補字卷第19至28頁)。 ㈢原告製作樣品圖說並交由被告送審,經監造單位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再經業主於106年12月15日核定(見本院卷第39至 53頁)。 ㈣被告已依系爭合約書給付原告第一、二期款,第三、四期款未付;第三期款為678,600元、第四期款為226,200元。 ㈤業主於107年2月8日驗收遊客中心裝修工程,其中有關系爭 FRP模型工程缺失如附表所示。 ㈥被告於107年2月25日催告原告改善如附表所示缺失(見本院卷第65頁),業經原告收受。 ㈦原告未依前函改善,並於107年3月9日催告被告支付第三期 款(見補字卷第29頁),被告已收受前開催告函。 ㈧原告所為給付,不同於前開不爭執事項㈢被告所送審核定之圖說如附表所示。 ㈨原告未出具保固切結書及保固本票。 ㈩被告以原告未依約改善瑕疵為由,於107年3月13日發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見補字卷第31至33頁),業經原告於107年3月14日收受。 被告另行委託造景景觀綠化企業社改善如附表所示缺失,支出725,865元。 系爭FRP模型工程經造景景觀綠化企業社改善後,經業主於 107年5月22日驗收合格。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承攬契約所定工作而得請求第三期款678,600元乙節,固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8頁),然以前揭情詞為抵銷抗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依系爭承攬契約,兩造所約定系爭FRP模型工程應具備之品質為何? 原告所為給付有無瑕疵?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㈠按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即解釋契約,應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暨交易上之習慣,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民法第98條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兩造就系爭承攬契約訂有系爭合約書為憑,而系爭合約書雖附有「FRP模型項目及說明」以特定工作內容,然參系 爭合約書第5條記載:「本案之FRP模型工作費用,因本案尚在變更設計中,本合約實際施作工項及數量,依變更設計完成後的工項及數量實作實算」,並約定「訂金(即第一期款):樹種、植物、物種圖案確認並『送審核定過』,支付30%」,堪認系爭合約書所附「FRP模型項目及說 明」僅為預估,並非系爭承攬契約所定實際工作內容。 ⒉惟觀諸系爭合約書第1條已明確載明契約主旨及訂定背景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為完成所承攬之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裝修工程』一案,特委託江山豪景有限公司(即原告),根據雙方約定原則進行相關上述該案之FRP模型及施工勞務事 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委託合約書」;第5條有關第四期款 支付時程及條件亦為「『驗收合格後』,檢附保固切結書及保固本票(註:保固切結書:至『經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保固查驗合格』,無待解決之事項後)」(見補字卷第19、21頁),由此可知系爭承攬契約主要目的即在滿足被告對業主之遊客中心裝修工程中有關系爭FRP模型工程部 分(即系爭FRP模型工程之原承攬契約)之履行。 ⒊又系爭合約書所附「FRP模型項目及說明」、被告所送審 核定之圖說,均載明系爭FRP模型係「依實體比例調整」 ,二者並無本質上之差異(見補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40至41頁);加以經業主驗收合格之系爭FRP模型工程,對 照如附表所示樹種正常生長型態照片,原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品質及驗收標準亦無過苛(見本院卷第79至135頁), 堪認系爭FRP模型工程之原承攬契約要求,實未逾越兩造 就系爭承攬契約內容之合理期待。 ⒋況系爭FRP模型工程之原承攬契約,係以原告所製作樣品 圖說為據(見不爭執事項㈢、本院卷第156頁);且原告 亦因前開圖說送審核定通過而取得系爭合約書所訂第一期款(即訂金,見不爭執事項㈣),足見原告知悉並實際參與規劃被告所送審核定之圖說內容。 ⒌本院審酌系爭承攬契約之目的係為滿足被告就系爭FRP模 型工程原承攬契約之履行、系爭FRP模型工程原承攬契約 內容(即被告所送審核定之圖說)亦在兩造對系爭承攬契約之合理期待範圍內、原告知悉被告所送審核定之圖說內容並有所參與,併考量次承攬契約內容以原承攬契約為據乙情無違工程承攬實務,因認原告須按被告所送審核定之圖說(即本院卷第39至53頁)完成系爭FRP模型工程,始 符合兩造訂立系爭承攬契約之真意。 ㈡再按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又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 第2項均有明定。另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 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⒈依系爭承攬契約,原告須按被告所送審核定之圖說施作系爭FRP模型工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原告未按前開圖 說完成工作(見不爭執事項㈧),所為給付即未具備約定之品質而有瑕疵。又被告業已催告原告限期修補如附表所示瑕疵,經原告函覆拒絕;被告自行修補而支出725,865 元等情,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㈦),依前開規定,被告自得請求原告償還前開修補瑕疵費用。⒉原告固可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第三期款,然被告亦可請求原告償還修補瑕疵費用。兩造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均為金錢之債,並均經他造催告履行而屆清償期,則被告以此為抵銷抗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固可依系爭承攬契約及民法第50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FRP模型工程第三期款678,600元,但經被告請求償還修補瑕疵費用725,865元予以全額抵銷。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78,60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許榮成 ┌──────────────────────────────┐ │附表(見本院卷第62頁第51至56點) │ ├──────────────────────────────┤ │⒈海茄苳模型呼吸根數量不足,周緣土壤應更濕潤。 │ │⒉蘆葦模型與地面交接部分縫隙待補。 │ │⒊海馬齒模型葉子數量過於稀少。 │ │⒋裸花鹼蓬應為叢生方式生長,而非單一支。 │ │⒌海雀稗顏色應更偏綠。 │ │⒍所有大型植栽模型(海茄苳、欖李、紅海欖、土沈香、木麻黃、水│ │ 黃皮、草海桐等),葉子、樹枝數量不足,致擬真度不佳,應至少│ │ 現況2倍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