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東帝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7,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