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0號
- 原告
- 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