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訴人
林聖璋
上訴人
薛宇展
被上訴人
嵿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林聖璋、薛宇展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7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11,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