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林聖璋
- 上訴人
- 薛宇展
- 被上訴人
- 嵿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貴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林聖璋、薛宇展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7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11,4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