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熹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0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