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熹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0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熹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0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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