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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劉芯宜
原告
劉秉宬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訴訟代理人
林世強
被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訴訟代理人
黃崑勇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被告
蔡蓮嬌即建信工程行
被告
蔡孟璋即崴勝工程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儀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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