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伍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伍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4,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0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