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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聲請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相對人
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業處」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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