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群裕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志攻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婷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反訴聲明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 億3369萬3002元(見本院卷第175 頁反訴起訴狀),本院審酌該金額中之⑴1765萬6000元係屬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89 頁)、⑵102 萬4344元係屬費用(土地管理費用及地價稅等,見本院卷第189 頁),揆諸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惟其餘訴訟標的金額1 億1501萬2658元【計算式:5750萬6329元+5750 萬6329元=1 億1501萬2658元】則為反訴原告依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第9 條第2 項」約定(見本院補字卷第43頁)所為之請求(即該條項契約約定解除契約得請求返還全部訂金及價款+ 附加前項同額金額),是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1 億1501萬2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萬765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