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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①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31,128元(見補字卷第137 頁),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9萬4,008 元;②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506,329元(見本院卷二第247 、417 頁),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萬7,132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合計為177 萬1,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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