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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黃平德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仁智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駿
被告
羅沛淇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告
朱仕驊
被告
林裕坤
被告
陳金清
被告
陳美燁
被告
黃永龍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31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起訴聲明,似與歷次主張、陳述內容不合?

㈡原告及被告朱仕驊、林裕坤、陳金清、陳美燁、黃永龍之債務人,有無包括被告馬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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