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黃平德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告
- 仁智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馬駿
- 被告
- 羅沛淇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 被告
- 朱仕驊
- 被告
- 林裕坤
- 被告
- 陳金清
- 被告
- 陳美燁
- 被告
- 黃永龍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張敦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31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起訴聲明,似與歷次主張、陳述內容不合?
㈡原告及被告朱仕驊、林裕坤、陳金清、陳美燁、黃永龍之債務人,有無包括被告馬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