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國英、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惟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288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0,730,4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原告僅繳納102,288元,尚不足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