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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國英、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惟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288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0,730,4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原告僅繳納102,288元,尚不足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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