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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惠貞
被告
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方國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律師
被告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惟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被告方國英、蕭惟隆應親自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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