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   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姚惠貞 被   告 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方國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田雅文律師 被   告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惟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被告方國英、蕭惟隆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周怡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