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佳湘食品有限公司、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 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姚惠貞 被 告 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方國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田雅文律師 被 告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惟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被告方國英、蕭惟隆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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