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惠貞
- 被告
- 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方國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宜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雅文律師
- 被告
-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蕭惟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被告方國英、蕭惟隆應親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