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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李朝塘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告
老船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禎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主文第一項末增列:「並應將座落於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號建物內之附屬設施分離式冷氣壹台交還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就原告請求被告「交還座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0號建物內之附屬設施分離式冷氣1台」之部分,判決已經辯論終結,惟判決主文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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