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一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萍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佩心律師
- 被告
-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飛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31日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另筆買賣標的物之尾款新臺幣(下同)4,410,000元。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又補繳裁判費僅係追加之訴合法要件之一,原告追加部分與原請求標的不同,係另一訴訟標的,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尚須另行審酌,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亦請於5日內具狀就是否同意原告提起追加之訴具體表示意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