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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告
一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萍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律師
被告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31日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另筆買賣標的物之尾款新臺幣(下同)4,410,000元。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又補繳裁判費僅係追加之訴合法要件之一,原告追加部分與原請求標的不同,係另一訴訟標的,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尚須另行審酌,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亦請於5日內具狀就是否同意原告提起追加之訴具體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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