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李武雄
- 原告
- 陳和順
- 原告
- 黃允龍
- 原告
- 謝聖偉
- 原告
- 莊周彩連
- 原告
- 謝美羚
- 原告
- 陳英毅
- 原告
- 林志明
- 原告
- 周志隆
- 原告
- 陳育澱
- 原告
- 陳明松
- 原告
- 李政賢
- 原告
- 嚴文宏
- 原告
- 鄭周南
- 原告
- 林明宏
- 原告
- 康敏慧
- 原告
- 顏淑惠
- 原告
- 葉美杏
- 原告
- 謝淑分
- 原告
- 田智美
- 原告
- 吳基福
- 原告
- 張秀女
- 原告
- 莊鈺珠
- 原告
- 鄭瑛珠
- 原告
- 楊顏臨
- 原告
- 黃錦鳳
- 原告
- 王冠英
- 原告
- 陳玄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翔曄
- 被告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王和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之訴聲明是否如下:⒈確認原告對附表1-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有永久使用權;⒉被告應交付如附表1-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使用系爭塔位;⒊若被告無法交付系爭塔位、神主牌位,應給付原告29,025,000元?㈡前開聲明第1-2項,是否為先位聲明,另前開聲明第3項,是否為備位聲明?即是否先位聲明之請求全部無理由,始為備位聲明之請求?㈢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被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