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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 原告
    李武雄
  •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   告 李武雄 陳和順 黃允龍 謝聖偉 莊周彩連 謝美羚 陳英毅 林志明 周志隆 陳育澱 陳明松 李政賢 嚴文宏 鄭周南 林明宏 康敏慧 顏淑惠 葉美杏 謝淑分 田智美 吳基福 張秀女 莊鈺珠 鄭瑛珠 楊顏臨 黃錦鳳 王冠英 陳玄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翔曄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王和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 之訴聲明是否如下:⒈確認原告對附表1-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有永久使用權;⒉被告應交付如附表1-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使用系爭塔位;⒊若被告無法交付系爭塔位、神主牌位,應給付原告29,025,000元?㈡前開聲明第1-2項 ,是否為先位聲明,另前開聲明第3項,是否為備位聲明?即是 否先位聲明之請求全部無理由,始為備位聲明之請求?㈢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被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就臺灣 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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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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