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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告
李武雄
原告
陳和順
原告
黃允龍
原告
謝聖偉
原告
莊周彩連
原告
謝美羚
原告
陳英毅
原告
林志明
原告
周志隆
原告
陳育澱
原告
陳明松
原告
李政賢
原告
嚴文宏
原告
鄭周南
原告
林明宏
原告
康敏慧
原告
顏淑惠
原告
葉美杏
原告
謝淑分
原告
田智美
原告
吳基福
原告
張秀女
原告
莊鈺珠
原告
鄭瑛珠
原告
楊顏臨
原告
黃錦鳳
原告
王冠英
原告
陳玄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翔曄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王和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之訴聲明是否如下:⒈確認原告對附表1-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有永久使用權;⒉被告應交付如附表1-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使用系爭塔位;⒊若被告無法交付系爭塔位、神主牌位,應給付原告29,025,000元?㈡前開聲明第1-2項,是否為先位聲明,另前開聲明第3項,是否為備位聲明?即是否先位聲明之請求全部無理由,始為備位聲明之請求?㈢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被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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