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地上權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陽國際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伯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地上權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