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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葉淑儀

  • 當事人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宗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秀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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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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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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