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戴明宗、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小池秀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宗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秀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