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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宗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告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秀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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