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葉淑儀

上訴人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雅治
送達代收人
周宜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