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池雅治
- 送達代收人
- 周宜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