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小池雅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雅治 送達代收人 周宜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