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憲
- 上訴人
-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能
- 被上訴人
-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新
- 被上訴人
- 蔡黃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