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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上訴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啓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32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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