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瓏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泰麟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 被告
- 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被告應於開庭前十五日具狀提出被告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內所載原告及訴外人馮孝芬之股東借款新臺幣4,257,979元之各項目明細、匯款明細及會計憑證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