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家為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