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原告
- 吳文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曾聲請對被告冠豪水產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豪水產生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6,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35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
1、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2、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第9條有載明訴訟糾紛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確定欲起訴,請敘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