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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原告
吳文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曾聲請對被告冠豪水產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豪水產生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6,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35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

1、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2、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第9條有載明訴訟糾紛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確定欲起訴,請敘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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