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蘇正賢、吳金芳、潘明彥
- 法定代理人葉馥菱
- 上訴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馥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和順間請求給付買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45,050 元(人民幣1,850,000 元×本訴起訴日107 年3 月20日之人民幣兌新臺幣賣出現 金匯率4.673 =新臺幣8,645,050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3,500 元(人民幣300,000 元×反訴起訴日 107 年5 月30日之人民幣兌新臺幣賣出現金匯率4.745 =新臺幣1,42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9,952 元、新臺幣22,735元,共計新臺幣152,6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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