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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6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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