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6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