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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楊雅萍
  • 法定代理人
    廖峰志

  • 當事人
    世代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0號聲 請 人 世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峰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0月14日中華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 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4月16日屆滿(期間 末日107年4月14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昕韋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1 │煜光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世代科技│106年7月30日│105,000元 │AE2492042 │ │ │李文宏 │永康分行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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