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瑾
- 代理人
- 吳光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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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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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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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兆豐商業銀│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106年8月15日│489,535元 │DH7061550 │
│ │份有限公司陳威瑾│行台南分行│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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