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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謝宏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宏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7月19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35635-0 │1 │1000│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35636-2 │1 │1000│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35637-4 │1 │1000│ ├──┼────────────┼───────┼──┼──┤ │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35638-6 │1 │1000│ ├──┼────────────┼───────┼──┼──┤ │0005│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805-2 │1 │400 │ ├──┼────────────┼───────┼──┼──┤ │0006│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2598-5 │1 │696 │ ├──┼────────────┼───────┼──┼──┤ │0007│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3947-6 │1 │458 │ ├──┼────────────┼───────┼──┼──┤ │0008│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5142-7 │1 │111 │ ├──┼────────────┼───────┼──┼──┤ │0009│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5822-3 │1 │4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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