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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右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偉
訴訟代理人
柯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10月27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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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展堉企業│凱基商業銀│右偉企業│106年9月13日│10,290元│AE2869578 │
│  │社吳俊明│行台南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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